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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高院發(fā)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及典型案例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17/4/25     瀏覽次數:    

據安徽商報消息 明日是第17個“世界知識產權日”,昨日下午,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(fā)布“2016年安徽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”以及從全省三級法院審結的四千余件案例中選出的“十大典型案例”。其中包括家喻戶曉的安徽老字號“劉鴻盛”以及知名教育品牌“新東方”維權案例。

案例一亂用“劉鴻盛”開店一個月判賠3萬

胡某某是“劉鴻盛”商標的專用權人。“劉鴻盛”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為第43類,包括住所(旅館、供膳寄宿處)、備辦宴席、咖啡館、餐廳、飯店、快餐館等。胡某某將商標許可給安徽劉鴻盛餐飲有限公司(簡稱劉鴻盛公司)使用。

曹某某二人是“劉鴻盛及圖”注冊商標的專有權人,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30類,包括餛飩、餃子、元宵、包子、面粉制品等。

2015年4月,胡某某發(fā)現曹某某二人在其經營的店鋪門頭顯著位置標注有“劉鴻盛”字樣,并在門頭的左上角標注了曹某某二人持有的“劉鴻盛及圖”注冊商標。

胡某某發(fā)現后進行了舉報,該小吃店去除了“劉鴻盛”商標的標識,并將其持有的“劉鴻盛及圖”注冊商標突出標志在門頭正中間部位。胡某某和劉鴻盛公司向合肥中院提起訴訟。據了解,曹某某二人的店鋪僅經營了一個月左右。

法院審理認為,曹某某二人將“劉鴻盛及圖”商品類注冊商標作為服務類商標變造使用于店鋪門頭,有意突出“劉鴻盛”文字,對自己持有的“劉鴻盛及圖”商標僅標注在門頭不顯著的位置。被舉報后,曹某某二人又將“劉鴻盛及圖”直接作為服務類商標,標注門頭中心,其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圍,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,對胡某某“劉鴻盛”文字服務商標構成侵權。 此案終審判決,曹某某二人賠償胡某某、劉鴻盛公司共計3萬元。

案例二宿州假冒“新東方”更名后賠8萬

“新東方”作為英語培訓的知名品牌在全國范圍內被廣大公眾熟知。

新東方教育科技(集團)有限公司是“新東方”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,核定使用范圍包括教育、寄宿學校、培訓、圖書出版、在線教育、課本出版。北京新東方教育科技(集團)有限公司經授權許可使用上述商標。

2015年11月,北京新東方公司發(fā)現宿州市新東方英語培訓中心未經許可,擅自在教育、培訓等服務項目使用上述商標,并以北京新東方學校宿州地區(qū)代理的名義進行招生。北京新東方公司立刻起訴至法院。

宿州市中院審理認為,宿州培訓中心未經許可將“新東方”作為學校名稱的一部分,并在學校大門入口處、廣告牌等多處位置使用“新東方”等商標,構成了侵權。 宿州市新東方英語培訓中心在收到訴狀后主動更換了門頭,并申請更換學校名稱,法院最終酌定其賠償北京新東方公司8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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